现实中,劳动者离职的时候往往都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金。如果不给,劳动仲裁、诉讼的时候,单位大多是败诉的。还有,很多时候用人单位明明是因为劳动者失职、渎职或不胜任工作,才将其辞退的。但是,在仲裁、诉讼时,用人单位却往往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败诉,并要因此承担双倍赔偿金。所以,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听到企业主抱怨说,我们才是弱势群体,法律对我们不公平。
《劳动合同法》是不是过分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呢?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规定是有其合理性的。总体而言,相较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天然处于弱势地位。不论在人力、财力,还是社会资源的调动方面,劳动者都远不及用人单位。但是,现实中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企业主感受不到自己的优势地位呢?这是因为:很多企业主不知道自己的优势在哪里,更不懂得如何运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那么,劳动合同中如何安排,企业才能依法辞退不合格员工,并且不需支付或者少付经济补偿金呢?
辞退员工如何规避劳动法方法一: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实践中,企业想因此辞退试用期的员工,往往难以说明员工不符合哪些录用条件。因此,必须在劳动合同中对录用条件进行具体化。
辞退员工如何规避劳动法方法二: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严重失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严重失职”和“重大损害”同样是模糊概念,也必须进行具体化,否则将难以认定。实践中,用人单位事实上是有理的,但往往败诉,道理就在这里。因此,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对严重失职行为进行具体化规定,并将重大损害进行量化。
辞退员工如何规避劳动法方法三:明确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胜任工作是一个模糊概念,实践中难以操作。所以,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每个岗位的最低工作绩效,并约定若员工无法达到这些最低要求的视为不能胜任工作。
如果在劳动合同中做到上述三点,再加上用人单位平时注意有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存。我相信,用人单位单方辞退不合格劳动者时就会硬气很多,在劳动仲裁、诉讼中的胜诉概率也将大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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