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一家股份制企业的老板,对员工实施了股权激励,却没有制定退出机制,员工一定会认为你在骗他,或者压根没想激励他!尤其是让员工花钱购买的股份,他们会认为你没钱了,又在想方设法获取他们的钱!如果是这种状况的话,做股权激励的效果一定很差。
公司的股份只有能退出才更有价值,就像是我们手上拿钞票,只有能花,买得到东西,它才有价值。所以,解决公司股份流动性和进入退出机制的问题,是股权激励能够发挥激励效果的关键。
从激励对象的角度考虑,我将股权激励的退出机制分为主动退出机制和被动退出机制。
主动退出机制
主动退出机制是指持股人通过某种方式获得公司股份的经理人或其他员工参与行权,成为公司真正股东之后,自己主动出售股份,获得收益的一种制度安排。
许多企业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设计股权退出机制,是因为不想在股份持股人想要退出时承担接受的责任,但这一举措确实有不妥之处。
首先,在公司章程或合同当中约定主动退出机制,激励对象才会更有保障,才会产生认同感,进而激发工作动力;
另一方面,有相关退出条款,让激励对象在股权激励过程中获得实实在在的收益,在后期给新人做股权激励,更能达到激励效果,因为前面已有标杆;
再者,设计退出机制也是对公司未来发展信心的一种传递,因为公司有巨大的发展空间,激励对象也不会轻易退出,即使退出,也可以转做激励别的员工。
在设计退出机制时,作为公司的大股东、创始人,一定要有优先回购权,否则,激励对象将股份卖给别人导致大权落入外人手中。
公司出现并购、重组、分立、合并、解散等情况时,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主动退出机制也要设计相应的约束条款,避免股权激励对象损害公司,比如要和激励对象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一旦股东离职退出,半年内不得到竞争对手公司任职,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不得参与有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事情,否则,将遭受相应的惩罚,情节严重的甚至没收全部股份,遭遇司法诉讼等。
被动退出机制
被动退出机制是指激励对象获得股份,成为真正的股东之后,不许他带走股份。
第一,股东带走股份,不利于公司决策的制定和实施;
第二,激励对象利用股东身份参与查账、了解信息,从而为自己开辟事业提供帮助,这对企业是一个危害;
第三,公司在进行股权质押融资时,往往会遭遇困难,因为需要全体股东签字,如果离职股东不签字就会很麻烦。
当然,如果是公司主动辞退不合格的股权激励对象的,股份也一定要回购,回购价格的计算方式以当初行权价格的计算方式为准。其他退出机制
还有一种现象就是介于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之间,比如激励对象死亡、退休等问题。如果是死亡的,股份由相关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不在公司任职的,公司最好回购他的相应股份,所以在设计合同时就要写明。
如果是退休,我们可以约定退出机制为股权激励对象退休后,可以仍然持有公司股份两年,两年后,如果公司上市,激励对象可以自由套现退出,也可以选择继续持有,如果没有上市,公司以当时价格回购激励对象股份,回购价格可以定的稍微高些。让退休的员工持有公司股份,可以继续发挥余热,充当公司顾问角色,为公司发展献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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