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持股价格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一)股票期权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120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二)限制性股票
1、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应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应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
(三)国资委的有关规定
除证监会的统一规定外,国资委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也具有监管权力,《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中,对国有上市公司在操作股权激励计划时需额外注意某些部分的计算方式,具体如下:
股权激励公允价值计算参数的确定
1、 定价基准日
距离实际授予日最近,原则上应为最终上报方案前的一周之内。
2、 无风险利率
可采取国债、银行拆借、存款及债券利率,但所选利率期限应与股票期权(增值权)的预期期限一致。
3、 股价波动率、预期分红收益率
应基于可公开获得的信息,可采取本公司、同行公司历史数据,同时参考同行业可比公司在与该公司可比较的时期内的历史数据。计算区间应与股票期权(增值权)的预期期限相当。
4、 预期期限
预期期限=0.5(加权的预期生效期+总有效期限)。
5、 行权价格、市场价格
评估基准日的收盘价、评估基准日之前30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的孰高值。
此外,在确定持股价格时,还需注意,对于国有上市公司而言,公司的价值通过资本市场中股票价格反映出来,虽然在某些情形下,激励对象的业绩与股价的波动并不完全成正相关,但股价却是衡量公司价值的公允方式。而对于国有非上市公司来说,不同的会计处理会造成公司账面价值差异较大,专业的审计评估机构可有效减小差距,此处需要强调的是,非上市公司缺少市场通用的对公司价值的公允评估机制,因此在以公司价值为考核标准确定转让价格时,应当委托有公信力的专业机构予以评估
总之,在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及股权激励方面,企业应当在充分了解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两种不同方式之间的区别以及效果之后,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和需求慎重选择激励模式,设定恰当的预期效果,最终真正实现企业与劳动者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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