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型企业股权赠予原则如何制定
(一)股权转让与股权赠与的区别和联系
1、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2、股权赠与是一种无偿的股权转让。虽然我国《公司法》并未设置有关股权赠与的直接相关条款。但实际上,股权赠与、股权继承等都应当属于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股权赠与应当看成是一种无偿的股权转让。
(二)股权分配原则
1、事为大:
股权分配是分天下的制度设计。但是,大家只有先打下天下,分天下才有意义。因此,创业企业的股权配置应该有利于团结大多数人,群策群力把事业做好做大。否则,如果创业企业的事业做不起来,创始股东手里抓着100%的股票也只是一张废纸,甚至是100%的负债和义务。
2、资源配置:
创业企业的股权结构是表象,股权结构背后反映的是创业企业生存、发展可以对接的各种资源,诸如团队、技术、资本、渠道等。因此,创业企业的股权分配应有利于拼接利用上企业发展所需的各种资源,实现财散人聚。
3、控制权:
主要考虑两方面,即创业团队与外部资本控制权的分配,创始团队内部控制权的分配。创业企业实现控制权最直接有效的方法是股权控制。但是,创业企业为了对接利用外部资源,创始团队的股权必然会持续被摊薄。股权被摊薄的情况下,创业企业还可以通过投票权委托、一致行动人与牛卡计划等实现控制权。需要说明的是,创业团队对企业的控制权是相对控制权,不是绝对控制权。一方面,创始团队应对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有控制权,另一方面,应该通过赋予外部股东对少数特定重大事项(主要指企业股权变更相关重大经济事项)的一票否决权以保护投资人作为小股东的权利,也实现创始团队与投资人之间权利的监督制衡。
4、股权兑现:
这主要针对创始团队。比如,某创始股东持有创业企业30%股权,但干满1年就拍屁股离职走人。如果允许这个已离职但不继续对创业企业做贡献的创始股东保留这30%股权,其他留下来继续创业的团队成员吭哧吭哧为他打工,这既不合理,也不公允。因此,对创始股东的股权设定股权兑现与离职时股权的回购制度有必要。
正所谓人是一切的根本。的确对于任何一家企业,团队都是很重要的。创始人对这家公司是要承担首要的责任。但任何一个人的资源、能力是有极限的,所以要打造一帮志同道合、能力互补的团队,来弥补创始人某些方面的不足,因此团队非常重要
正如刘强东说:“如果有一天京东失败了,那么不是市场的原因,不是投资人的原因,也不是竞争对手的原因,一定是我的团队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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