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股权架构设计,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做模型,在公司创建之初就将团队分配利益的标准统一,让团队感觉相对公平合理,股权不出现致命的结构性问题。科学的股权架构设计,应该是艺术与科学的交汇点,可以使公司股东背靠背共进退,保障股东之间利益分享。笔者以执业过程中的一件真实案例,与读者诸君探讨“股东控股能否干涉经营”。
控股股东能对公司运作施加重大影响,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控股股东的权利主要为:
(1)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组时应当确保分离社会职能、剥离其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和福利性机构及设施不得进入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损害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
(3)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提名,应当严格遵循法律和法规与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4)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及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5)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与其他股东的权益。
(6)控股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实行人员与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在公司制度中,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而公司不一定由股东来控制,可能是由控股或不控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来进行管理,这些人对公司事务更加清楚,如果大股东想要转让公司,作为小股东和公司管理人员来说,是否可以干涉大股东的转让行为呢?
一、公司的性质
公司是由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其他人员共同组成,其中股东作为出资人,并不一定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而公司的重大决策却一定要通过股东会来行使。
二、股权的性质
股东以其持有公司股份的大小、多少,形成了不同的大股东、小股东,股权是否转让实际上并不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股权是股东的一种财产行使,公民在对其财产进行处分时,他人无权干涉,因此其他股东并无权干涉股东处分其财产。
三、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此条款约定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在实践中,大多数公司并不真正理解优先购买权的含义。在法律理解中,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并不是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必须优先考虑其余股东。在股权转让中,公司法仅规定了优先考虑对内转让,但仅限于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因此,从本质上来说,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是一种处分行为,其他股东无权干涉,而公司的大股东在转让股权以转让公司的情形下,其余小股东依然无法进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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