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志同道合的伙伴是初创公司最重要的事情,但初创公司需要一个带头大哥,总有一个人为公司付出的要多一些,这个人要不要掌握公司的控制权?日后,公司需要融资时,投资人也会看其股权架构是否合理才会选择出资。
哪些股权分配是初创公司不可取的?
举个栗子,某公司在刚刚走上正轨时,创创人团队就分崩离析。三个人分别占股40%、30%、30%,这样的股权架构看起来是不是还挺合理,没有多大差异,刚好大家都能够起齐心协力、共同奋斗?——大错特错,没有一个人占51%以上,就意味着没有一个人有公司的控制权。创业初期首要创始人持股51%都还不行,好的股权架构是有一个人持股三分之二。
而在上述这种不合理的股权架构下,只要出现问题,一定是毁灭性的,一定有合伙人被踢出局。哪些股权分配方案是不合理的呢?
1、 平等的股权架构不可取
为什么?因为不同的合伙人他对创业项目的贡献不相同,尽管你出100w我出100w咱们出资是相同的,但在实际操作进程中每个人的拿手点不相同,贡献率就不相同,同等股权架构在企业初期是没什么问题的,项目没做成就不说了,项目一旦做成了合伙人就会因为利益分配不均衡而闹矛盾。
2、 一个股东不可取
因为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假如不能举证证明个人产业与公司产业是独立的,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许多创业企业一开始的财务不标准,往往经不起审计,所以这种一人有限公司不可取。
3、 最需警惕:五五分的股权结构
平等里边最最差的就是5:5分账,一般这样的公司会陷入僵局,公司形不成有效的决策。公司法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正公司章程、增加或许删除注册资本的抉择,以及公司兼并、分立、关闭或许改变公司方法的抉择,有必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权的股东通过。
一般的创业公司表决权都是按出资份额分配的,这种状况下,5:5的股权是无法构成股东会抉择的,那么导致的局势就是一个股东控制公司财务章证照,别的一个股东逼急了就只能申请关闭公司,可是关门也是有条件的,就是公司两年内不能构成有效的股东会决策,公司运营困难。这样一来就只能各股东同归于尽了。
有没有比较理想的股权分配方案?当然有。
1、绝对控股:创始人持有公司67%的股权,合伙人18%(指的是联合创始人),员工期权15%。
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就是绝对的元老,开句玩笑话能够为所欲为了,因为公司法规定大多数公司的决议方案按照出资份额投票,即少数服从多数,这里不包括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的,但一些重要的工作是需要超三分之二表决权的,修正公司章程、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兼并、分立及解散,67%刚好超越了三分二,所以持股67%是绝对的霸主。
这种股权形式适合这样的公司:合伙人拥有核心技术,自己创业,掏了很多钱,拥有自己的团队。
2、还有一种控股方法:创始人51%,合伙人32%,期权17%。
这种股权架构下,公司大多数事都是创始人可以拿主意的,但唯一上面的修正公司章程、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兼并、分立及解散,假如没有其他小股东赞同就无法决议。所以这种形式能够将期权池的股权由创始人代持,开释期权时只开释分红权而不开释表决权。
3、开创人34% ,合伙人51%, 期权15%。
这种状况下创始人尽管不能决定,可是有搅和权,只有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没有决定权,
适用于:创始人比较缺钱,联合开创人或许出资人比较强势的情形,所以开创人只能保存一票否决权。
初创公司合伙人退出机制
股权退出机制应该在创始人引入合伙人时就约定好,这相当于婚前协定,因为一旦成婚就存在随时离婚的可能,合伙人一旦进入公司他就存在脱离的可能,因为人是十分善变的。
现在一般的做法就是股权成熟机制。
1、按年成熟
打个比方,A、B、C三个人是合伙创业,股权比是5:4:1,做着做着,C觉得不好玩了,就走了,这时他手里有10%的股权,假如项目做起来了,他等于坐收渔利,这样对团队里的其他人是不公平的。
这时候就可以用股权成熟准则,事先约好,股权按4年来成熟,意思就是咱们一起干四年,企业四年能成熟起来。不论今后怎样,每干一年就成熟25%,写股权分配方案&商业计划书,找zboshi007,C干满1年整脱离了,他只能拿走10X1/4的股权,也就是2.5%剩余的7.5%就不归于他了,剩余的能够由其他合伙人按份额享有,也能够再找合伙人替代C。
当然,这里你也可以形成假如干不到一年的就要回收股权的条款。
2、按项目进展
比方说产品测试、迭代、推出、推广,到达多少的用户数,这种方法对于一些自媒体运营的创业项目比较有用。不过这也要依实际状况而定,有可能一年之内就做到1百万的粉丝,这种状况下为什么不让我成熟?
3、按融资进展
这是根据资本市场而定的,即外部的评价,可以约好完成融资时,A得多少、B得多少、C得多少。
4、按运营成绩,也就是企业的营收、赢利
最后一个问题:合伙人中途退出对公司的影响 & 如何将影响降到最低?
1、因本身原因无法履行相应责任,比方说身体、能力、个人操守、理念不一致等合伙人不能继续履职,这种状况下股份有必要让出来;
2、在重要岗位上故意或严重过失危害公司利益被免去,这个也要把股权让出来;
3、项目推进过程中会遇到合伙人离婚、违法、逝世等状况,这些都可能导致合伙人退出。最有名的就是2011年马铃薯网即将赴美上市时,因为CEO王薇的离婚大战导致马铃薯网上市方案搁浅,尽管最后马铃薯网上市成功但终究因为错过了最佳时机而损失惨重,后来就有了坊间传播的马铃薯条款。因而创业团队应提早规划出法律解决方案,以削减对项目的影响。
其中,离婚是最大的不确定因素,我国的离婚率现在这么高,因而开创合伙人的婚姻状况牵动着公司的市值,所以创业者在合伙人协议里最好主张约定,类似于:一切合伙人同时与未来或现有爱人约定股权归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爱人一方只能够享有股权所分得的利益,但不能够成为公司股东这样的特别条款。
4、继承的问题,公司股权归于遗产,《公司法》、《继承法》都有规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股东资格和股权财产利益。但创业项目考究人和性,如果继承人是大爷、大妈显然是对项目不利的,因而合伙人可以在公司章程里约定承继人不能承继股东资格,只能继承股权财产权益。
股权架构规划,只能是算大帐,做模型,把团队分利益的标准统一,让团队感觉相对公平合理,股权不出现致命的结构性问题。个人觉得股权结构其实也无所谓好与坏,合适的就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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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ayi8746,九年团队激励、合伙人制度建设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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