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退出,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的事由,收回其所持有股权的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公司成员地位的一种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公司法一直坚持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股权退出被认为是一种抽逃出资的行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所明令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固有的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点,使股东缺乏有效股权退出机制。
一.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退出机制的必要性
构建完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退出机制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依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管理都极为必要。
(一)"人合性"特征决定了建立股权退出机制极为必要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特征使股权退出机制成为必要
(三)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缺陷需要股权退出机制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管理需要股权退出机制
(五)特殊情况下股权退出机制的必要性
二.股权退出机制的法理依据
从世界范围考察,各国对于股东退出公司都经历了从禁止到有限许可的过程。虽然在模式上有所差异,但赋予股东股权退出的主要价值就在于异议股东权益的特别保护,其理论依据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期待权落空理论
期待权来自"公司合同理论",用公司合同理论来解释公司和公司法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流行的。这种理论认为,参与公司的有关股东,在塑造他们之间的合约安排时应当是完全自由或原则上是自由的,因此,在选择是否"退出"公司方面,股东也享有完全的自由,公司法应当保障当事人实现此种自由的权利。
(二)公司法上的忠实义务
最近公司法的发展,使得控股股东对小股东拥有诚信义务,特别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多数股东常常是直接参与公司管理,而小股东又对公司拥有多方面的"合理期待",那么,遵守并满足小股东的这些合理期待,就成为控股股东的主要义务。
三.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退出原则的建议
(一)明确股东允许退出的事由
(二)设置股权退出的前置条件
(1)退出时间应锁定在明确的期限内。在允许股东退出的同时锁定一个合理的退出期限,也可以结合股东要求退出的理由进行综合考虑。
(2)股东应首先通过公司内部处理方式解决退出问题。由于股权退出行使的后果是减少了公司的资产,所以应在事先严格确定的程序之下进行,不能脱离公司的管理体制。
(三)规定股权退出公司的方式
(1)协商退出。可在公司章程中事先规定好允许股权退出的各种条件,或股东提出退股时各股东间合意退出。退股股份原则上应由公司回购。
(2)股权退出的最终实施应通过特别程序进行。在允许股东退出的时候,应该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实施。
(四)所退股份的价值必须以法定方式进行资产评估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退出原则虽然只是《公司法》的一小部分,但是通过股权退出机制的不健全,可以反应出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公司经营管理面临着很多问题,不仅关系到股东个人利益的实现,也关系到国家经济稳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立足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找准股权退出原则中的各种不足,对症下药,从根本上解决各种问题,帮助公司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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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ayi8746,九年团队激励、合伙人制度建设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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