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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员工股份合同协议怎么签订?股权协议能否代签?

发布日期:2018-07-23 12:24:40 阅读量:965

首先声明下,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基本没有采用法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外商投资企业与公司的最大区别在于,公司股东是以认缴出资为限,就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然,外商投资企业又有分普通外商投资企业和有限外商投资企业,在此不具体展开。合伙事业就是公司事业,股东就称为合伙人,股东协议就称为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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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合伙协议,具体到不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伙人结构、不同行业和不同项目,条款不尽相同,今天,我们只聊一些我认为应该是标配的合伙协议条款。

外商投资企业合伙协议的重要性,可能大家一闪念之间都会认为很重要,但很多外商投资企业在我介入辅导前都没签合伙协议,都认为埋头苦干,把事情做成的才是最重要的。一般而言,能够一起的,基本是好同学、老朋友、哥们,一般认为没问题,没有谈不成的事情,但恰恰是基于这种错误的理念,导致很多纠纷的发生。人的心理都是趋利避害,在看不到利益的时候,什么都无所谓,但如果利益出现的时候,哈哈,什么都有所谓。

外商投资企业合伙协议,往高的说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宪法,用人话说就是合伙人之间的游戏规则。其价值,不仅仅是对合伙人之间彼此权利义务的保护和规范,更是对项目的保护。所以,外商投资企业,一定要充分重视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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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来具体聊聊合伙协议的标配条款。

1合作背景

合伙背景很容易被忽略,但这恰恰是最基础。阐述合作背景,是对合伙人之间据以合作的资源整合分析,是合伙人之间各自的角色定位和对项目的贡献的梳理过程。

2项目概述

项目是合伙事业的载体,开工之前,总得把要做什么事情,做成什么什么样搞明白,包括项目类型、经营范围、领域、定位、运营模式、项目推进计划、发展愿景等。

3出资

出资方式。法律规定的出资方式包括资金,土地、厂房等不动产,汽车等各种动产,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知识产权权益。实践中,有些人是以技术、特定劳务或特定资源出资。那么,这种出资形式可不可以?法律有明确规定劳务不能作为出资方式,我认为特定资源及未经评估的技术也是不可以的。但实践中,确实需要怎么办呢?那就得通过条款进行技术处理,进行合法化。

出资期限。出资期限包括资金到位,动产和不动产权利转移,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常见的转移是知识产权权益转移。出资方式及到位期限,得明确约定,确保合伙人的合作资源同步到位,保证项目的顺利推进。

4股权比例

一般而言,出资比例就代表了股权比例。但实际上,我辅导的很多外商投资企业不是这样安排,因为出资很多情况下仅是考虑资金因素,没有考虑到合伙人对项目的综合贡献因素和价值;且,在做股权结构时,都必须要考虑到股权激励池、未来融资及引进新合伙人的股权代持。所以,在股权比例条款中,不能做常规约定,对于有代持情况的,应予以特别明确。

5分工

分工方面,应该不难,在合伙人之间决定共同的那一刻,应该都对彼此分工有明确的认识和界定,但还是要通过书面的方式固定下来,谁是CEO、CTO、COO,要确定下来。明确分工的重要性还在于直接关系合伙人在项目的职责,完美的合伙人团队结构是背靠背,各自独当一面,你做你的事,我干我的活,通过书面的方式确定下来,也是决策权限的依据。

6盈亏承担

这是很重要的条款,其意义不言而喻。合伙不能只拿情怀说事,情怀不能当饭吃。所以呢,盈亏还是得说清楚,包括盈利怎么分享,亏损怎么承担,其中的原则、规则和流程,应先小人后君子。

7薪资

创始合伙人一般都是没有发薪资的,如果要薪资的话,可以借鉴Google等模式,创始人发象征性工资,每月1美刀。这个条款看是可有可无,但当如果项目IPO的时候,回首坚持拿象征性工资的艰辛岁月,也是一件很开心的事情。当然,对于需要拿薪资的合伙人,还是要做具体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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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财务

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一般都是很不规范,没有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此时,虽然没有专业人员配备,但还是要规范资金保管、支出、记账和监督。

9决策和表决

合伙人依法享有法定的股东权利,这点是毋庸置疑。但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其决策和表决权,必须不同,必须引入分歧表决规则。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核心,这个核心是CEO,是老大,是带头大哥,所以,在项目及团队重大事项表决方面,应当赋予CEO及其重要甚至一票通过和否决权,但同时,要做老大,也必须有担当,就其决策行为承担责任;对于专业方面的问题,比如产品功能及定位,应当首先CTO负责合伙人的意见,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的,而CTO坚持的,这时,如CEO支持CTO意见的,则由CTO继续执行,但CEO和CTO承担连带责任。

10股权成熟

关于股权成熟机制问题,很重要,Z律师在此前的文章《Z律师观点: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架构设计》一文中,已做概要阐述,所以,在此就不再赘述。

11股权稀释

项目在融资时,肯定要稀释股份,一般而言,创始人的股权都是按股权比例平等稀释,但也有不作平等稀释的情况,也有股份代持的特殊情况。因此,对于股权稀释,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具体安排。

12项目保护

项目是合伙人的心血,是合伙人的心肝宝贝。但一般的合伙人协议,容易忽略对项目的保护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在过程中,很容易因为各种分歧,而导致合伙人分崩离析,部分合伙人退出,带走积累的技术、知识、经验和模式,另起炉灶。

为防止这种情况出现,我一般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合伙协议中,必须有加入保密、竞业限制、同业禁止、全身心投入和商业模式保护条款。商业模式保护条款比较少见,在美国,商业模式是受法律保护的,但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里面,并没有包括商业模式。但法律未列入保护范围,不意味着不可约定。所以,我一般要求加入商业模式保护条款,即对项目的商业模式进行明确约定,谁要是另起炉灶或泄密,就得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13股权转让、退伙和吸收入伙

为保证项目的稳定性,一般禁止合伙人对外转让股份。

过程中,部分合伙人因各种原因退出,及因项目需要引进新的合伙人,都是很正常,但合伙人的退出及入伙必须要讲好规则,否则,对项目的影响是非常大,甚至是致命的。这里,就必须对退伙的准许事由、退伙流程,吸收入伙条件、表决和流程,都必须进行详尽的约定。

14清算

清算条款也很重要,项目固然想要成功,但也得考虑可能存在的失败的情况,对失败后合伙事业、财产的清算流程和规则进行约定,特别是对于过程中取得的知识产权成果的清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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